白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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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准确的获取漳浒寨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特编制《西安市雁塔区漳浒寨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西安市雁塔区漳浒寨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每年7月1日-8月31日,执行夏令时间,工作日下午办公时间为15:00-18:00)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鱼跃路与富源四路十字西北角;
联系电话:029-62616800
传真号码:626168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便民资料、公开栏、会议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西安市雁塔区漳浒寨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街道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党政综合办公室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西安市雁塔区漳浒寨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受理向漳浒寨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联系电话:029-62616800,传真号码:62616800,通信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鱼跃路与富源四路十字西北角。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雁塔区漳浒寨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2.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西安市雁塔区漳浒寨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西安市雁塔区漳浒寨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西安市雁塔区漳浒寨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直接提出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②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④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处理程序和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内)。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4.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漳浒寨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与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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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街道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原则)
街道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推进体制)
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是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街道办事处各科室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
第五条 (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街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街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本街道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共利益的维护)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保密审查机制)
街道应当遵循“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八条 (发布协调机制)
街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街道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街道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街道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条 (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
除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街道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
街道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街道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本辖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
第十二条 (不予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街道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街道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街道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定,向街道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
街道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街道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指南和目录)
街道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途径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街道机关应当通过雁塔区政府网站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街道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街道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街道机关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十八条 (答复)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街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街道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街道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街道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九条 (期限)
街道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法定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
街道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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