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曲江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街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街道办事处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曲江街道是信息发布机关。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承办街道办事处层面的信息公开事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及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各职能部门、社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四)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政府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八)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街道办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十五)执行计划生育情况。
(十六)依申请公开受理方便、答复及时。
(十七)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十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在政府网站公开信息,并安排专人及时更新。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并将办事机构示意图、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上墙。
(三)及时在新闻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发挥媒体的政务公开工作用。
(四)编印办事指南及便民条子。
(五)建立健全新闻发布机制,举办听证会、咨询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街道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