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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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的获取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大雁塔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党政综合办公室)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乐游路33号;联系电话:029-85514293;邮政编码:710061。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大雁塔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由大雁塔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
二、主动公开
大雁塔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大雁塔街道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渠道。
1、“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anta.gov.cn/);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各级政府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大雁塔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6、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到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乐游路33号3号楼3211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29-85514293。
2、信函提交。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西安市雁塔区乐游路33号3号楼3211室(收),同时须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710061。传真:029-85514891。
3、网上提交。申请人可登录“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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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推进体制)
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是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街道办事处各科室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
第五条 (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共利益的维护)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八条 (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条 (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
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
第十二条 (不予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指南和目录)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途径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开;本机关尚未设立政府网站的,应当通过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政府网站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十八条 (答复)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九条 (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法定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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