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 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 号)和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经区政府同意,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征收农 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雁政发〔2021〕3 号)中征收农用 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与《西安市 雁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雁政发〔2021〕3 号)无变化,属于依法重新公布。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是对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 征收时,由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 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费用。
三、征地过程中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不含经营性建设用 地)的,可参照同区片征收耕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四、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后,要按照同地同价、 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在征地过程中要充 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 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五、区级相关部门和各街办要周密组织,扎实做好区片综合 地价管理和实施后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 价标准。同时加强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 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 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六、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截止日期为 2026 年 12 月 31 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征 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雁政发〔2021〕3 号)同时废止。
附件:雁塔区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表.pdf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