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西安地区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市医保发〔2020〕64号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局,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国际港务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高新区文旅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30号)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落实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3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地区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原则按照国家和我省医耗联动改革,西安地区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已于2020年初实施“零差率”销售,可收费医用耗材销售价按采购价格执行。在取消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后,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二、调整内容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重点调整医用耗材使用量较大的部分临床诊疗、介入诊疗、手术治疗项目价格,适度调整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对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根据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按照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做好医保支付工作。

本通知调整的价格为西安地区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最高限价。

三、执行范围西安地区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

四、执行时间西安地区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自2020年8月1日零时起,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执行2017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本通知价格调整表(一)中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现执行2011版、2013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县级公立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照本通知价格调整表(二)中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本通知未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管理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县及开发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和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严格按规定时间执行,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控制费用。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通过分类集中采购、加强成本核算、规范合理使用等方式降低耗材成本,实现良性平稳运行。

(三)跟踪评估,动态调整。各区县及开发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实施后的跟踪评估工作,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妥善应对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共同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西安地区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一).xls

       附件2:西安地区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二).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