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各部门:
《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
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框架协议》,促进雁塔区辖区内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前端化解,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雁塔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和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综合协调、共同参与,依法调动各类纠纷解决资源,进一步完善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第三条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自愿平等、合法正当、高效便民原则。
第二章 源头预防
第四条 助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通过府院会商、提供咨询意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等方式,助推提升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
第五条 建立双方联席会议制度。法院立案庭与区政府司法局为日常联系协调单位,每半年召开由双方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就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案件应诉与审判工作交流座谈,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区政府对事关群众切实利益、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重大政策制定或调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敏感事件处置等事项,可事前邀请法院提供法律咨询解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七条建立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法院定期对行政诉讼案件高发领域、矛盾问题突出领域进行排查梳理,充分运用司法建议、联席会议等形式,及时对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预警及治理建议。
第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普法宣传机制。法院根据区政府的要求,选派业务骨干,以业务讲座、案件讲评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升业务能力。定期选择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政府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执法人员旁听、法官判后讲评的“三合一”交流模式。
第九条 建立信息共享与通报制度。双方定期互相通报区政府辖区内行政争议诉前化解、行政机关应诉及负责人出庭、司法建议送达及反馈等相关情况。
第十条 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法院在办理重大敏感行政案件时,坚持把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环节,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并及时将风险函告区政府,共同积极预防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努力将行政争议妥善化解。
第三章 前端化解
第十一条 双方共同组建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工作组,工作组由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区政府司法局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负责诉前化解案件的移交、沟通、化解工作,必要时可邀请特邀调解员、律师等人员参与化解。
第十二条 法院收到相关起诉材料后,应当主动向起诉人了解案件成因,评估诉讼风险,根据案件情况引导起诉人优先选择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行政复议、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化解行政争议。
第十三条 法院负责诉前化解的释明、指引和登记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由诉前化解工作组对行政争议先行诉前化解;对疑难复杂、涉众等案件,可以指派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与工作组成员共同化解行政争议。
针对败诉风险高的案件,法院可在前端化解时向区政府送达《败诉风险提示函》,区司法局负责统一接收并分情况转送涉案部门。其中以区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区司法局负责前端化解工作,以各部门、街道为被告的案件由涉案部门负责前端化解工作。
第十四条 区政府在收到法院移交的诉前化解案件后应及时转交涉案具体部门并确定化解人员,化解工作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复杂或有其他情形,经当事人同意,化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区司法局可先以区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作为前端化解工作的开端,逐渐规范工作流程、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联合全区各单位逐渐推进部门案件的前端化解工作。
第十五条化解成功的,由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签署《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确认表》,案件不再登记立案。化解不成功的,区政府应及时将案件材料退回法院,退回案件材料时应包含行政机关诉讼联系人及案件的答辩、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双方应加强协作,共同搭建涉诉行政机关与法院的沟通平台,法院确定员额法官、法官助理、特邀调解员跟进案件化解,并对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或诉讼指导。区政府及部门如开展化解座谈会等,可邀请法院工作人员参加。区政府对行政争议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引导涉诉群众合理表达诉求。
为实质化解案件需要,员额法官、法官助理、特邀调解员认为行政机关有可能败诉或行政机关要求出具《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建议函》的,应当向行政机关出具书面《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建议函》。行政机关收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建议函》后应向法院回复书面化解意见。
第十七条双方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基层组织负责人、社区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其积极参与行政纠纷化解,在具体案件需要时,提供第三方化解力量。
第四章 工作衔接
第十八条法院建立行政案件巡回审判制度,定期在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方便群众诉讼的地点开庭审理,就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可以推选人员作为法院特邀调解员,专职化解涉及雁塔辖区内的各类行政争议案件。
第二十条 区政府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征收补偿、治安管理、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方面社会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提高行政调解水平。同时要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助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因非诉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耽误的期限,法院计算起诉期限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扣除,但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中认可的无争议事实,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无需另行举证、质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让步、妥协而认可的事实,非经当事人同意,在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通过诉前化解,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无法达成化解意见的,立案后法院可按照速裁程序审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中存在虚假调解、恶意拖延、恶意保全等不诚信行为,妨害诉讼活动的,法院立案后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调解、化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但是鉴定、评估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费用的除外。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 双方加强对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组织领导,充实人员配备,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监督评价体系,及时总结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经验,形成调研报告,适时出台有关多元化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将工作实践成果制度化。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将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做好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政策支持,协调和督促相关工作部门落实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加强对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将纠纷解决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积极探索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纠纷解决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争议多元化解联席会议制度
为充分发挥府院联动积极作用,有效促进雁塔辖区内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与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决定建立行政争议多元化解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定期通报雁塔辖区内行政争议诉前化解、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行政机关应诉及负责人出庭、司法建议送达及反馈等相关情况;就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案件应诉与审判工作交流座谈,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召 集 人:王建军 雁塔区委副书记、区长;
郑 鸿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副召集人:郭建荣 雁塔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马惠民雁塔区政府副区长,公安雁塔分局局长;
赵 新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联席会议成员为雁塔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区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街道、市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及相关庭室负责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负责协调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日常工作,包括起草相关工作报告、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调研提出需协调的议题、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意见、汇总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区司法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实行动态调整,随工作岗位变更而自动变更,不再另行发文,由所在单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则
(一)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召集人负责主持, 召集人可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的时间、议题及相关事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汇总提出,报召集人审定后提交会议研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统筹协调联席会议相关筹备工作,布置交办会议议定的工作任务。
(四)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编发会议纪要,并跟踪督促抓好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五)对于区政府、法院在市域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等全区重点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法治建设问题,需特定成员单位协调解决时,由总召集人或日常召集人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个别协调。
(六)根据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具体工作需要,每年选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案件或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的共性问题,由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共同起草提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作用,明确本单位负责法治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参与日常工作,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促雁塔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全程协调。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事前是指西铁法院或区相关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发现需要启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可以依照工作机制寻求支持配合;事中是指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事项推进实施过程中,相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协调并妥善处理;事后是指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事项办理终结后,对相关善后问题或衍生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
(三)积极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协调解决市域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全区重大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