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政办函〔2025〕16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雁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雁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雁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7月18日印发的《西安市雁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雁政办函〔2022〕18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西安市雁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

2.2区减灾委办公室

2.3专家组

2.4成员单位职责

2.5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

3 灾害预警与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四级响应

5.2三级响应

5.3二级响应

5.4一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联动

5.7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金融保障

7.9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

附件

1.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西安市雁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安市雁塔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区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加强灾害救助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

雁塔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主任: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农水局局长

资源规划雁塔分局局长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公安雁塔分局副局长

区人武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医保局、区数据局、区小寨商圈发展中心、区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心、未来产业城、区人武部、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公安雁塔分局、资源规划雁塔分局、生态环境雁塔分局、交警雁塔大队、雁塔消防救援大队、区城发集团、区城更集团、未来产业城集团,各街办。

2.2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区减灾办负责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区减灾委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示精神,传达落实区减灾委指令,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相关问题;收集、汇总、报告自然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区级相关成员单位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救助应急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组织协调区级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街办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3专家组

根据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组,对全区救灾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为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2.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见附件1)。

2.5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

在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经研判成立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灾情管理、生活保障、安全维稳、卫生防疫、新闻宣传、善后处理、恢复重建9个工作组,组织实施自然灾害现场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见附件2)。

3 灾害预警与救助准备

区农水局、资源规划雁塔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履行应急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区农水局、资源规划雁塔分局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加强应急值守,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区发改委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发放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区交通局、交警雁塔大队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视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视情会同相关单位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7)根据工作需要,向区减灾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减灾委报告。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街办、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同时,做好灾情信息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有关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初报

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后,有关部门和受灾街办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区域、本行业基本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基本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辖区街办应通过电话方式,立即报告区应急管理局。

地震、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街办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初步信息,后续再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受灾街办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比机制,主动与公安、交通、农业农村和水务、资源规划、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4.1.2续报

在灾害过程结束前,各街办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情除外)。各街办每日8时前汇总本辖区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收到报告后,每日10时前汇总全区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4.1.3核报

灾情稳定后,各街办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各街办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4.1.4干旱灾害信息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各街办在旱情初显、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做好续报工作。续报的内容应包括旱情发展的最新情况、已采取的抗旱救灾措施、取得的成效、面临的困难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续报的频率应根据旱情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而定,一般至少每10日报送一次,直至旱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应及时核报。

4.1.5灾情会商

区减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数据,通报灾情信息,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相关单位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政府官网、“两微一端”等途径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会商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对于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预案包括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灾害损失达不到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由受灾街办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救助工作,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5.1四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我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或3户以上、20间或6户以下;

(3)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时,由区减灾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减灾办同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5.1.3响应措施

区减灾办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有关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

(2)区减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受灾街办核查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受灾街办每日向区减灾办报告灾情信息及救灾救助工作进展情况。

(4)区减灾办每日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区政府、区减灾委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根据灾情核定情况,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支持受灾街办开展救灾工作。

(6)区卫健局指导受灾街办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三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我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或6户以上、60间或20户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1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减灾委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减灾委副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街办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街办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3)受灾街办及各涉灾部门每日向区减灾办报告灾情及救灾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区减灾办每日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区减灾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4)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初步判断情况,及时预拨区级救灾补助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区发改委调拨区级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应急救灾补助资金。

(5)雁塔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人员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公安雁塔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交警雁塔大队加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根据部门职责和救灾工作部署,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街办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农水局指导受灾街办做好应急供水等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街办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二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我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8000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3.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灾情会商会,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专家及受灾街办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研判灾害发展形势,研究落实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区减灾委主任成立应急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救助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受灾街办每日向区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区减灾办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汇总灾情和救灾救助工作信息,分别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街办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会商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紧急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区发改委、区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区交通局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应急补助资金。

(5)雁塔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人员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公安雁塔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交警雁塔大队加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共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人武部根据地方政府需要,组织协调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街办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受灾街办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发改委、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科工局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

(8)区住建局指导做好受灾街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交通局指导受灾街办做好因灾损毁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区农水局指导受灾街办做好应急供水等工作;生态环境雁塔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资源规划雁塔分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用地保障工作。

(9)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等相关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街办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3)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5.4一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在我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10万人以上。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街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召开灾情会商会,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及受灾街办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研判灾害发展形势,研究落实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区减灾委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应急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会同区委宣传部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受灾街办每日向区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区减灾办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分别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街办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会商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紧急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区发改委、区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区交通局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

(5)雁塔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人员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公安雁塔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交警雁塔大队加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共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人武部根据地方政府需要,组织协调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街办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受灾街办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发改委、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科工局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

(8)区住建局指导做好受灾街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交通局指导受灾街办做好因灾损毁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区农水局指导受灾街办做好应急供水等工作;生态环境雁塔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资源规划雁塔分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用地保障工作。

(9)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等相关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街办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3)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区减灾办要强化灾情发展趋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街办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应及时向区减灾办报告。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向相关街办通报,所涉及街办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受灾街办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街办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

6.1.3根据受灾街办的资金申请及核定的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街办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街办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救灾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受灾街办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保障、选址和规划方案设计、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持续推动居民住宅地震、农村住房、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业务发展,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充分考虑各类灾害因素,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对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灾情稳定后,受灾街办立即组织倒损住房核定,联合区住建局对房屋损坏程度进行鉴定,建立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逐级上报备案。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评估。

6.2.5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灾情和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政策支持、组织实施等。

6.2.6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街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灾情评估核定情况,按照中央、省级和市、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区财政局会商后下达恢复重建资金预算。

6.2.7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2.8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资源规划雁塔分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街办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9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当年12月至次年5月),受灾街办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受灾街办于每年9月中旬前统计、评估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生活困难需救助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街办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于10月20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6.3.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工作安排,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冬春救助资金请示,并根据受灾街办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核定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3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指导受灾街办汇总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款物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3.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根据受灾街办申请视情调拨区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区财政局每年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并视灾情情况及时调整。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完善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原则预拨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街办申请,对灾情和救灾资金进行核定,以满足灾害救助工作资金需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7.1.3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7.2.1区发改委要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和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区级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街办要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站,村(社区)要结合实际需求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站点)布局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区应急管理局应结合辖区自然灾害特点,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储备数量要满足启动二级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区发改委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根据储备需求,做好物资采购、储备、管理、调拨等工作,每年根据自然灾害应对需求储备更新必要物资。发改、财政、科工、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协同能力。

7.2.3发改、交通、商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合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资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推进救灾物资储运能力建设。

7.2.4区发改委要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区应急管理局要依托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区科工局协调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力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全区灾情信息管理,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第一时间采集、统计、报告灾情信息,确保及时准备掌握灾情信息。

7.3.3区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应急管理局要配置完善指挥调度、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多灾易灾、高风险街办、村(社区)要配备抢险救援、通信保障等必备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相关单位、各街办要根据有关规划,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依据国家和省市标准要求,充分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数量、规模、等级、类别,合理确定服务半径、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指标,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灾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受灾街办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认真落实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有关要求,健全覆盖区、街办、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2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3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要加强专家队伍建设,组织交通、水务、电力、商务、住建、地震、气象、测绘、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咨询工作。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有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工作。

7.6.2区应急管理局要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区应急管理局要完善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金融、保险等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推动保险业服务减灾救灾工作,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畅通自然灾害服务保障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时效,提升自然灾害应对保险保障能力。

7.6.4充分发挥街办、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区减灾办组织住建、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地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完善合作机制,鼓励参与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2完善政企、校际合作机制,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基础理论研究,开发防灾减灾救灾等应急相关技术装备。

7.7.3各街办要建立村(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7.8金融保障

7.8.1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等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

7.8.2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民生保险、居民住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探索推动开展综合性巨灾保险业务。

7.9宣传培训和演练

7.9.1加强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发挥综合减灾示范引领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基本常识,积极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区县和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9.2分级分类开展党委、政府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的培训,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能力。

7.9.3区减灾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按规定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8.1.1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和失踪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能够给予补助抚恤。

8.1.2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复盘、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街办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区减灾办备案。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成员单位工作职责.doc

                2.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