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政办函〔2025〕12 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部门:

为贯彻落实《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30号)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5〕28号)要求,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区行政审批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修订形成《西安市雁塔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修订情况,删去区公安局主管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区市场监管局主管的“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

二、根据《关于暂停区县、开发区核发燃料经营许可证和显示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函》删去区城管局主管的“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1项行政许可事项。

三、根据机构职能调整和《西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1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四、根据市级“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情况,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西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增“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2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区公安局主管,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

六、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将区市场监管局主管的“食品经营许可”名称调整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西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我市实际,对“普通护照签发”“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西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及时调整修订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此前我区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附件:西安市雁塔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docx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