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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规定制度
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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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19 10:40 来源:小寨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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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行政管理人和社会各界对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的监督权,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街道在行政管理工作和监督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承办街道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收获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机关工作人员及各社区两委干部的选举、任命;

(五)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

(六)承办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七)重大决策项目;

(八)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十)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一)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十二)本办事处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十三)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采用以下形式: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其他刊物;

(二)公告、电子触摸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政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街道相关科室、各社区、村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20日内提供至党政综合办公室,并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组织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材料,由档案负责科室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四章 负 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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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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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行政管理人和社会各界对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的监督权,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街道在行政管理工作和监督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承办街道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收获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机关工作人员及各社区两委干部的选举、任命;

(五)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

(六)承办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七)重大决策项目;

(八)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十)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一)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十二)本办事处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十三)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采用以下形式: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其他刊物;

(二)公告、电子触摸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政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街道相关科室、各社区、村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20日内提供至党政综合办公室,并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组织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材料,由档案负责科室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四章 负 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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