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雁政办发〔2022〕4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雁塔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结合陕西省下发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1〕40号)和西安市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22〕4号)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文件,我区制定了《雁塔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雁塔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共分为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领导、基本要求、主要工作及责任分工、保障措施六个部分。
(一)指导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为奋战“一三五三”,建设美好雁塔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20%。到2025年,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共建5000套、供地250亩(地随房走)。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完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三)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四)基本要求:
1、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在本市工作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2、政府指导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
3、多方参与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方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五)主要工作及责任分工
1、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加快构建政策性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市场化租赁住房双轨制体系,将住房租赁试点工作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结合,一体化发展,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和管理体系。允许更多类型的土地、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2、多渠道筹措房源。
(1)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结合“十四五”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每年供地约50亩,确保累计供地250亩。新供应土地应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大型公交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
(2)落实5类土地供应支持优惠政策。按照上级和市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文件要求,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工作流程;将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鼓励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建设、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区政府同意,探索利用辖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鼓励将城中村安置住房和配套商业用房统筹集中建设、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4)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区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5)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区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借鉴“比亚迪”模式,打造商业街区、产业园区转为产业孵化基地配套宿舍来推动,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计划。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20%;在每年第一批集中供地时优先供应、应保尽保,未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不得出让商品住房用地。
(2)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支持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按照相关规定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地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信贷支持以及多元化的金融解决方案;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4、简化审批流程
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项目建设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对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鼓励实施告知承诺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分阶段限时联合验收。
5、加大宣传报道力度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及户外公益广告,广泛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宣传活动,面向辖区面向辖区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征集一批项目,宣传政策,使此项工作深入人心,为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六)保障措施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做好政策衔接等四方面,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落到实处。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的各项职责要求,形成工作合力,多措并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为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作出雁塔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