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以后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得,可否选择复职复工?

问: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以后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得,可否选择复职复工?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5条规定,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退出现役后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工作人员的平均水平;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工作人员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