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的方式及标准有哪些?

医疗救助主要采取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不含跨省、跨年度情况)仍然较重的,实施二次救助。

(一)资助参保

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年度资助标准按照当年我市确定的资助标准执行。参保当年的 9 月 1 日以后动态新增的特殊人群(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门诊救助

1.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 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2.二类救助对象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药费用和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注射用伊米苷酶、注射用阿糖苷酶α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 70%比例给予救助,门诊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实施救助的门诊慢特病病种按照我市基本医保规定的病种执行且符合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认定资格。

(三)住院救助

1.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 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2.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 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 70%比例给予救助;5 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 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 15 万元。

3.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起付标准为 3800 元,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 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 60%比例给予救助;5 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 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 15 万元。

4.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 9600 元,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5 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 50%比例给予救助;5 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 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 15 万元。

(四)二次救助

1.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 80%,低于 80%的统一按照 80%比例补齐,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

2.救助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跨省、跨年度情况)累计超过 1 万元以上的,二类救助对象和三类救助对象按照50%比例给予二次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 10 万元。二次救助限额不纳入医疗救助住院年度救助限额。

一类救助对象按照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外个人自付费用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可由民政部门临时救助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