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本人或委托人,需携带户口本、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所在的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未成立社区的小区居民,可前往街办指定的就近社区或街办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也可以通过“陕西社会保险APP”办理参保手续。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

(1)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缴费标准

补贴标准

缴费标准

补贴标准

300

45

2000

200

500

75

3000

300

800

90

4000

300

1000

100

5000

300

1500

150

6000

300

(2)对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和已脱贫人员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对应30元的缴费补贴。

四、参保人员享受缴费财政补贴的条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当年缴费的可以享受财政补贴,补缴不享受财政补贴。

五、社会资助的标准及条件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全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社会资助只对当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人员进行资助,不能对以往年度进行资助。

六、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从2025年7月1日起我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219元。今后依据上级政策,还将适时调整该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养老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等)

注:我区对缴费(不含补缴)满15年的人员,每增加1年缴费(不含补缴)待其年满60周岁时,在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5元。

七、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及申领地点

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达到缴费年限,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前往村(社区)办理待遇申领手续。也可以通过“陕西社会保险APP”办理待遇申报手续。

八、丧葬补助金及相应待遇的继承

从201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3个月内前往村(社区)办理注销手续,区经办机构在其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向其支付800元丧葬补助费。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九、关系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如何进行资格认证

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可通过扫描“陕西社会保险”手机APP二维码或“秦云就业”微信小程序二维码办理资格认证业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实行资格确认期制度(确认期为12个月),确认期满后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将暂停发放养老金。

十二、有关服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其家属应前往所在村(社区)申请暂停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十三、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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