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姓  名:孙**
信件编码: GPPS20240829OSWQ
来信时间:2024-08-29 14:49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办理结婚业务被告知户口本本人页必须有派出所盖章
信件内容:

民政部并未要求办理结婚业务时户口本本人页需有派出所盖章,仅对户主页有要求。是哪条规定要求本人页必须有盖章?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 雁塔区民政局
回复时间:2024-09-04 09:09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

您好!依据《陕西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陕民发〔2017〕2号 规定:第三十二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三)《户口簿》首页应当按照规定加盖省公安厅、户籍管理机关公章以及承办人签章,且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须加盖户籍管理专用印章以及承办人签章,并载明登记日期。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电话:85504050。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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