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现在雁塔区辖区内的一所兵器工业研究所工作,因个人原因,现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单位回复,因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为五年(2015.07.01到2020.06.30),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我需要赔偿未服务38个月(2017.4到2020.06.30)这段时间的违约金(未服务月份累计工资总额的50%),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这种合同约定的赔偿条款有效么?我该如何争取我的权益!谢谢!
已回访,告知其咨询法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