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关于《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管控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管控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保障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平稳推进,确保安置楼按时序进度建设,配套开发用地有序供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雁塔区范围内按照原城棚改政策立项并已启动实施的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供地申报工作流程
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取得省、市、区三级审批土地件(或土地权属件),符合规划,达到供应条件的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向区城棚改事务中心提出申请(“三自方针”时期项目需由改造主体和投资主体共同提出申请),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经区城棚改事务中心现场踏勘、审核后,由区城棚改事务中心按照资源规划部门供地流程协调办理供地手续。
三、配套开发用地申请出让规模
(一)整村拆除未完成、安置楼建设未启动的项目不得申请出让配套开发用地。
(二)整村拆除基本完成、安置楼建设正常施工的项目可依据以下两种方式申请配套开发用地,具体如下:
1、按照安置楼建设进度申请配套开发用地出让规模
(1)安置楼基础部分全部建设至正负零,可申请不超过30%的配套开发用地;
(2)待安置楼全部建设至主体封顶时,可申请不超过60%的配套开发用地;
(3)待完成回迁安置工作,可申请不超过80%的配套开发用地;
(4)安置楼已启动建设且前期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较大的项目,按照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投入资金额除以土地价格(参照周边近期土地出让价格)核算供地总亩数,但原则上不能超过配套开发用地的20%。
2、其它情况
(1)未达到安置楼建设进度、但配套开发用地因特殊政策原因确需供地的项目,可将安置楼建设资金打入共管账户,专项用于安置楼建设,按照上述标准申请相应比例的配套开发用地;
(2)因特殊情况确需申请出让配套开发用地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所有城棚改项目居住区规划配套教育设施应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安置楼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以及项目公建及配套教育设施未达到移交要求的,必须质押不低于20%的配套开发用地,以利于后期手续办理及遗留问题的解决,确保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违规建设项目处置意见
涉及未供即用、未批先建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叫停,待相关手续齐备后再行启动项目建设。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城管执法局以及区住建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监管,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雁塔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用地供地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