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学校(托幼、托育)食堂食品添加剂使用温馨提示

全区各学校(托幼、托育)食堂:

为切实保障我区师生饮食安全,进一步规范学校(托幼、托育)食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行为,有效防范风险,雁塔区市场监管局现就学校(托幼、托育)食堂食品添加剂使用发布如下安全提示:

一、杜绝非法滥用

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任何非食用物质(如工业染料、工业盐、罂粟壳、硼砂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标识不清、无生产资质的“食品添加剂”;

严禁超范围使用添加剂;严禁超限量使用添加剂;严禁使用添加剂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掺假掺杂或降低营养品质。

二、落实“五专管理”

专人采购:固定人员负责,采购时查验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专人保管:指定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的验收、登记、发放。专柜(区)存放:设立独立、加锁、标识清晰的专用柜(区),严禁与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物品混放。专用计量器具:配备精确的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食品类别、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进行添加,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严禁估算、目测。专用台账登记: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详细记录添加剂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日期、采购来源、入库量、领用人、领用量、使用日期、用途、剩余量等信息,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

三、坚守必要原则

“非必要不使用”:学校食堂加工制作食品,应以最大限度保障食材原味和营养为优先。在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少用或不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直接提供给学生的日常餐饮(如主食、菜肴、汤羹等),应严格控制使用种类和数量。

严格限制高风险类别:严格限制甚至禁止使用防腐剂(如苯甲酸、山梨酸及其盐类)、着色剂(人工合成色素)、甜味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含铝膨松剂(如明矾、泡打粉含铝成分)以及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四、强化人员培训

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食品添加剂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的培训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相关要求。学校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将食品添加剂管理作为每日巡查、定期自查的重点内容,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我们诚挚欢迎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学校食堂存在违规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请及时向我们反映,投诉举报电话:029-8438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