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低保申请及渠道

分为两种:一是线下申请,前往街道办事处低保受理窗口申请。二是线上申请,通过西安e救助微信公众号申请。

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户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雁塔区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的街道办申请低保。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实行刚性支出扣减政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现役军(警)官和士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有出生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的新生儿;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回到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员;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低保刚性支出扣减。

1、核算月人均收入=月人均收入-月人均支出扣减

2、一般扣减项目: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刚性支出

3、其它刚性支出扣减:

(1)因病刚性支出。主要指申请日向前延伸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住院、重特大疾病门诊或患慢性疾病长期诊治,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类医疗保障政策后,剩余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可根据相关医疗或医药费用结算单据予以扣减。

(2)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申请日向前延伸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身体残疾产生的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器械等自负费用。可根据相关支出票据认定,3000元以上的按3000元予以扣减;3000元以下的,据实扣减。

(3)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就读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费,可根据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认定,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扣减。

(4)必要的就业成本支出。主要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就业人员实际支出费用不超过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扣减;超过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扣减;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扣减。

(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需长期照料护理(半年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照料护理人为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可对一名照料护理人按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扣减。

对于维持申请人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参考以下范围和原则予以适当豁免:

1、对于因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因灾、因突发事故、意外伤害等情形,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该家庭唯一住房的房屋消费类贷款情形。

2、申请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但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经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农村集体用地上当前无人居住的旧房(危房)。

3、家庭成员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4、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电瓶单车)和三轮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档农用车。

5、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人长期就医、康复治疗的小型机动车辆。

单人保的认定条件。城乡居民家庭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人员,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参照单人保纳入城乡低保。

1、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依靠兄弟姐妹或者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无就业从业条件的),只核算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和本人获得的供养费用(即赡养、抚养、扶养费用等),计算给付的供养费用时,父母60周岁以上按60%的比例豁免,7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不计算给付供养费用

2、重病患者的认定按照西安市医保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范围确定。

可在居住地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1、主申请人户籍为雁塔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具有雁塔区户籍,申办地:雁塔区

2、主申请人户籍为雁塔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西安市任一区县户籍,申办地:雁塔区或西安市任一区县

3、主申请人户籍为雁塔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陕西省内非西安市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西安市内任一区县均有居住证的,申办地:雁塔区或者陕西省其他地区(其它成员户籍所在地)

4、主申请人户籍为雁塔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陕西省内非西安市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西安市内任一区县没有居住证的,申办地:雁塔区或者陕西省其他地区(其它成员户籍所在地)

5、主申请人为陕西省内西安市内非雁塔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在雁塔办理居住证的,申办地:雁塔区或者户籍所在地

6、主申请人为陕西省内非西安市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持有西安市居住证的(只要一张居住证是雁塔区),申办地:雁塔区

低保分类施保政策。

1、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具体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2、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40%增发低保金。具体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3、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60%增发低保金。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一二级。具体认定以残联发放的《残疾证》为准。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等级确定是否享受分类施保政策。

4、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60%增发低保金。重病患者的认定按照西安市医保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范围确定,以及区县政府认定的其它情形。需持有县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对城乡低保家庭中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条件的人员,按其中最高增发比例的一项执行,不得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