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
现将《西安市雁塔区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雁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西安市雁塔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14日
西安市雁塔区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依据《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西安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规定》《西安市雁塔区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承储业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所有权、应急动用权属雁塔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
第四条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具体品种包括小麦粉(含包装小麦粉、散存小麦粉和以原粮形态储存的小麦)、大米。其质量标准要求是:小麦粉符合GB/T1355《小麦粉》中特制一等(含)以上标准要求;大米符合GB/T1354《大米》中粳米二级(含)以上标准要求。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预包装的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应符合保质期要求。
第五条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统筹安排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品种、形态、存放地点等工作,区粮食稽查大队对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储备费用、贷款利息等财政补贴;负责对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区粮食稽查大队具体负责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日常轮换实施、规范储存、质量管理、信息收集和业务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承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的原则,自主开展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轮换工作。
包装形态储存的区级应急成品储备小麦粉,每年轮换次数不少于9次,其中高温季节(6月-8月)每月轮换一次;散存形态和原粮形态储存的区级应急成品储备小麦粉,承储企业在确保两种形态实物数量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轮换工作。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储存形式的小麦粉,承储企业必须按下达的储备计划足额承储。
承储企业以单一包装形态储存的区级应急成品储备小麦粉,高温季节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数量的80%,其余月份确保储备库存符合下达的承储计划数量。
区级应急成品储备大米每年轮换不少于6次,高温季节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数量的80%,其余月份确保储备库存符合下达的承储计划数量。
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储存、检化验和防虫、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储存仓房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要求,并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第十一条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原则上实行专仓存放,确实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实行仓内区域集中存放,不允许在同一区域内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储存仓号一经落实,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储存仓号的,应报经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
第十二条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仓房应悬挂或标示专用标志,在显著位置应悬挂“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储存品质检验记录卡”、“区级储备粮仓单”、“区级储备粮管理责任卡”,分仓号、垛位存放的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必须悬挂“区级成品储备粮”仓垛卡。
第十三条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实行专人、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当安排具有(粮油)仓储管理员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保管工作,按照成品粮储藏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包装形态储存的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标志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五条包装形态储存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原则上为每袋25公斤、10公斤、5公斤、2.5公斤,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包装形态储存的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大米每垛不超过60吨,小麦粉每垛不超过90吨,垛间距不少于0.8米。采取托盘叠加方式堆垛的,每托盘不超过10层,堆垛高度最高不得超过30层;不采取托盘叠加方式堆垛的,25公斤包装的小麦粉、大米堆垛高度最高不得超过25层,其他规格包装的堆垛高度最高不超过2米。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成品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职业资格的人员,定期对应急成品储备粮的质量、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对应急成品储备粮的粮情安全状况、存放地点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受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委托,负责对储存的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质量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必须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住所所在地区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有关统计报表,同时将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储存、轮换等情况报送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八条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承储企业必须执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令,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措施或应急措施。必要时,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西安市雁塔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对承储企业的自有成品粮进行采购,按指定价格组织应急供应,稳定粮食市场。
第十九条区粮食稽查大队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承储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督促承储企业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及时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应急成品储备粮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储行为违法的,依照《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