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医保发〔2020〕37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

近期,部分市局反映个别医疗服务项目无二级、一级医院具体价格,影响业务工作开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有三级医院价格,没有二级、一级医院价格的,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可在二级、一级医院临床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由设区市(杨凌区、韩城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价格。具体标准:二级按三级医院的80%、一级按二级医院的80%确定最高限价。

二、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1版)》中没有价格,但在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革中已定价的项目,由设区市(杨凌区、韩城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价格,但不得高于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相应级别医院最高限价。

三、医疗服务项目要执行统一规范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等,各设区市(杨凌区、韩城市)不得自行设立及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