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名称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
适用范围 | 个人( ) 企业( √ )事业(√ )行政(√ )其他团体( √ ) |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
审批依据 | 《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6〕6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及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0〕286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6〕16号 《西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市医保发〔2019〕68号 | |||
受理机构 | 西安市雁塔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
决定机构 | 西安市雁塔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
数量限制 | 无 | |||
申请条件 | 在雁塔区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 | |||
禁止性要求 | 未在雁塔区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 | |||
申请材料目录 | 生育医疗费用申报资料: (1)发票原件; (2)住院病案首页、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分娩记录(手术记录)复印件; (3)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 (4)报销人身份证复印件; (5)银行卡复印件(写清楚开户行名称、行号及联系方式)。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申报资料: (1)发票原件; (2)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 (3)报销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除发票外,均为复印件。 | |||
办理基本流程 | 生育保险待遇在参保职工分娩休满产假、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90日内,由参保单位携带有关申请材料到西安市雁塔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窗口受理→资料审核→待遇结算→财务支付 | |||
办结时限 | 资料齐全,50个工作日办结 | {承诺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 法定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结果送达 | 财务通过网银支付给报销人 | |||
监督投诉渠道 | 89588937 | |||
办公地址和时间 | 电子二路32号雁塔区政务服务中心 每周一、周三受理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不顺延) | |||
附录 | 生育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的职工,缴费次月可享受以下生育医疗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1、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属宫内节育器嵌顿的,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报销政策规定,列入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生育、生育并发症、异位妊娠等医疗费,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结算管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符合国家、省生育政策的未列入生育保险支付项目的,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及门诊生育医疗费用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本人或家庭成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医疗费按原渠道由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给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