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阶段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一、地方政府资助
1、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
资助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主要包括:建档立卡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困难家庭的幼儿;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750元。
2、学前一年免保教费
资助学前一年在园幼儿。
资助标准:
公办幼儿园按其收费标准全免;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级分类减免。
二、幼儿园资助
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社会资助
各地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