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时期就业援助工作,广泛征集热心社会公益且具备就业援助能力的企业参与就业援助工作,依托市场化方法,借助企业力量,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就业援助工作实际,制定《西安市就业援助基地实施办法》。
二、援助对象
(一)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以人社部门登记数据库为准;
(二)脱贫劳动力(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三类监测对象),以乡村振兴局登记数据库为准;
(三)城乡低收入劳动力,以民政局登记数据库为准。
三、认定材料与奖补扶持
(一)申报渠道。符合就业援助基地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所需材料。提交《西安市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申请表》、《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西安市就业援助基地岗位信息表》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注册登记资质证照复印件等认定材料。
(三)资金奖补。就业援助基地吸纳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援助基地一次性奖补资金,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每人只能核算1次)。
(四)就业援助基地奖补政策与其他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可同时享受。
四、奖补资金的申领与发放
(一)申领条件。吸纳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二)所需材料。提交《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明细账(单)等申领资料。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援助基地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公示后将奖补资金核拨至企业银行账户。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