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清单

序号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行政检查依据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1雁塔区卫生健康局对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实际检查情况确定
2雁塔区卫生健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2023年7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
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根据实际检查情况确定
3雁塔区卫生健康局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十二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行政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县级以
上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成员部门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
新闻单位通过新闻报道对社会卫生进行舆论监督。
对破坏社会卫生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制止和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根据实际检查情况确定
4雁塔区卫生健康局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实际检查情况确定
5雁塔区卫生健康局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797号第三次
修改)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
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
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
得拒绝或者隐瞒。
根据实际检查情况确定
6雁塔区卫生健康局对消毒工作监督检查《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0号)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
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的活动。
根据实际检查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