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依据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1 | 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 | 消防安全检查 | 《陕西省消防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 每日巡查 | 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是否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 年度计划正在 制定中 |
2 | 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 每日巡查 |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 年度计划正在 制定中 |
3 | 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 | 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日常巡查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明确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及其职责和相关待遇,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指导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并配合处理。 | 每日巡查 | 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 年度计划正在 制定中 |
4 | 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 | 对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督查 | 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2017年修订) 第五条 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督查工作。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分别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每日巡查 | 辖区内沿街门店门前“三包”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 年度计划正在 制定中 |
5 | 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 | 对电梯的检查 |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2020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电梯的检查,督促电梯相关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发现安全隐患、违法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 每日巡查 | 辖区内电梯运行是否正常、质量检测是否达标等 | 年度计划正在 制定中 |
6 | 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 | 对燃气安全的监督检查 |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第四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每日巡查 | 辖区内用气单位燃气安全相关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 年度计划正在 制定中 |
7 | 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 | 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 每日巡查 | 辖区内各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 年度计划正在 制定中 |
8 | 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 |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检查 | 《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存在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每日巡查 | 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落实主体责任制度 | 年度计划正在 制定中 |
9 | 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 | 对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抗旱工程设施管理主体和责任,对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抗旱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应当对所管理的工程进行定期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 每年四次 | 辖区内抗旱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对所管理的工程是否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 年度计划正在 制定中 |
10 | 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 | 防汛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2011年1月修订) 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六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指挥领导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地(市)、县(市、区)和有防汛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都应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指挥领导辖区的防汛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组织防汛安全检查和汛前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山洪、滑坡、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落实监测人员,制定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汛前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对防汛准备、防洪设施和行洪安全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主要江河堤防、危房校舍、滑坡地段、河道行洪障碍、病险水库、气象、水文测报设施、通讯设施、防汛物料以及各项防汛预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提出治理措施,并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 | 汛期每日巡查 | 辖区内各单位防汛工作制度是否落实到位、防汛物资是否配备齐全 | 年度计划正在 制定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