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发改委涉企行政检查公示清单

西安市雁塔区发改委涉企行政检查公示清单
序号行政检查
 主体
行政检查
 事项
行政检查
 依据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
 标准
检查
 计划
1雁塔区发改委对粮食储备、流通实施监督检查《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2次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粮食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有关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进。
 3.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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