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检查 主体 | 行政检查 事项 | 行政检查 依据 |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 标准 | 检查 计划 |
1 | 雁塔区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务局 |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2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正在计划 |
2 | 雁塔区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务局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3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 正在计划 |
3 | 雁塔区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务局 |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质量及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行政检查 | 国家部门法规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0号令)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 3次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0号令)第十九条 | 正在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