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申报材料 | 可容缺材料 | 备注 |
1 | 金融办 |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核的审核转报 |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和相关资格证明。
7、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9、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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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融办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核转报 | 1、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2、工商部门企业名称核准书。
3、出资人协议书。
4、出资人承诺书。
5、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主发起人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7、公司章程草案。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任职资格申请。
11、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
1、工商部门企业名称核准书。
2、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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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科工局 |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 1、2018年度雁塔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申报书;
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企业发展规划;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附件目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国税、地税登记证;(3)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4)企业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获得国家、地方以及行业颁发的奖励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以及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证明材料等;列入国家、地方科研计划项目的批准文件(已完成的附验收结论);高新技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特殊行业的相关许可证;企业认为可证明创新能力和发展情况的其他材料。 | 1、附件目录中:
(3)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4)企业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获得国家、地方以及行业颁发的奖励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以及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证明材料等;列入国家、地方科研计划项目的批准文件(已完成的附验收结论);高新技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特殊行业的相关许可证;企业认为可证明创新能力和发展情况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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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管局 | 非机动车保管站设置审批 | 1、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书》 | 1、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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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管局 | 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配套绿地面积审查 | 1、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含电子版)及申请书(含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原件
2、城市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审查申报表; 原件
3、申请单位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 原件
4、市政府审批土地件; 复印件(核对原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核对原件)
6、项目实际报建用地的宗地成果表 复印件(核对原件)
7、西安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书 复印件(核对原件)
8、红线图 复印件(核对原件)
9、涉及代征绿地的项目还须提供代征绿地移交协议 复印件(核对原件) | 1、申请单位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 原件
2、西安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书 复印件(核对原件)
3、红线图 复印件(核对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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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雁塔分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 | 1、建设项目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用地类型和补充耕地方案。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区发改委立项批文(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市规划局选址意见书、定点图、成果表。
5、土地勘察报告(麦普测绘公司或者有土勘资质的单位);
6、标准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市局信息中心制作)。
7、资金证明、法人资质证明及相关文件。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资金证明、法人资质证明及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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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审批局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
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⑵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⑶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⑷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⑸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⑺食品贮存管理制度,⑻废弃物处置制度,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以上9项为食品销售企业所需制度);⑽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⑾投诉受理制度,⑿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以上12项为餐饮服务企业所需制度);
5、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需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及彩色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 |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2、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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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审批局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食品安全管理员、技术人员登记类事项) |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地址门牌号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地址门牌号改变核准证明;
6、授权委托书。 |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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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审批局 |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
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⑵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⑶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⑷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⑸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⑺食品贮存管理制度,⑻废弃物处置制度,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以上9项为食品销售企业所需制度);⑽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⑾投诉受理制度,⑿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以上12项为餐饮服务企业所需制度)。
5、授权委托书;
6、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2、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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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审批局 | 食品经营许可遗失补办 |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原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开声明证明材料或毁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遗失许可证需提交在发证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纸质媒体上刊登挂失声明);
4、授权委托书 |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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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审批局 |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 |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拟变更驻店药师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及聘书(执业药师需注册到该企业并提供注册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兼驻店药师的变更请按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变更(许可事项-非现场)的办事指南办理(变更驻店药师提供)。)
4、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
6、《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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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审批局 |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注销 | 1、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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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审批局 |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变更(企业负责人等无需现场核查的许可事项) |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拟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职业资格或职称证明、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质量负责人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药师需注册到该企业并提供注册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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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卫健局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1、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自己打印一份,盖章)
2、二次供水单位水池清池单位资质(清洁保洁证、工商证、健康证复印件)。
3、设施清洗保洁报告单复印件(含清洗后水质检验报告)
4、水质检验报告单复印件(本年度检验报告多项检测项目,检验依据《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检测单位相关资质)
5、消毒药品索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 索证、工商证、检验报告。备注:注意日期必须在有效期内)
6、水质消毒记录。
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证复印件。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二次供水单位设施合格证或设施备案证复印件。
11、水池平面结构图。
12、水池彩照(A4纸彩印,至少三张,包括大环境照片、出入口加盖加锁照片、通气孔防护措施照片、溢水口防护措施照片)。 | 1、水池彩照(A4纸彩印,至少三张,包括大环境照片、出入口加盖加锁照片、通气孔防护措施照片、溢水口防护措施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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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卫健局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 1、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自己打印一份,盖章)
2、二次供水单位水池清池单位资质(清洁保洁证、工商证、健康证复印件)。
3、设施清洗保洁报告单复印件(含清洗后水质检验报告)
4、水质检验报告单复印件(本年度检验报告多项检测项目,检验依据《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检测单位相关资质)
5、消毒药品索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索证、工商证、检验报告。备注:注意日期必须在有效期内)
6、水质消毒记录。
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证复印件。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二次供水单位设施合格证或设施备案证复印件。
11、水池平面结构图。
12、水池彩照(A4纸彩印,至少三张,包括大环境照片、出入口加盖加锁照片、通气孔防护措施照片、溢水口防护措施照片)。
13、卫生许可证正本原件、复印件;副本原件(换证需提供) | 1、水池彩照(A4纸彩印,至少三张,包括大环境照片、出入口加盖加锁照片、通气孔防护措施照片、溢水口防护措施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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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卫健局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1、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自己打印一份,盖章)
2、二次供水单位水池清池单位资质(清洁保洁证、工商证、健康证复印件)。
3、设施清洗保洁报告单复印件(含清洗后水质检验报告)
4、水质检验报告单复印件(本年度检验报告多项检测项目,检验依据《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检测单位相关资质)
5、消毒药品索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 索证、工商证、检验报告。备注:注意日期必须在有效期内)
6、水质消毒记录。
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证复印件。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二次供水单位设施合格证或设施备案证复印件。
11、水池平面结构图。
12、水池彩照(A4纸彩印,至少三张,包括大环境照片、出入口加盖加锁照片、通气孔防护措施照片、溢水口防护措施照片)。 | 1、水池彩照(A4纸彩印,至少三张,包括大环境照片、出入口加盖加锁照片、通气孔防护措施照片、溢水口防护措施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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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卫健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用蓝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填写第一页和第二页、第三页不填写)
2、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 (要求A4纸打印、落款处盖章)
3、营业执照或单位名称预审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和复印件
6、卫生管理制度 (结合单位实际自行制定,要求A4纸打印)
7、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租赁协议复印件
8、生产经营场所功能分布平面图
9、基本卫生设施清单及彩照 (要求A4纸彩印)
10、所用化妆品或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单复印件(注意时间必须在有效期内)
11、与洗涤公司签的布草洗涤协议复印件
12、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公共场所应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1、基本卫生设施清单及彩照 (要求A4纸彩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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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卫健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黑色签字笔或者蓝色钢笔填写、盖章,第三页“公共场所卫生设施情况”不用填写);
2、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自己打印一份书面申请、落款处盖公章);
3、从业人员名单(含健康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卫生许可证正本原件、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副本原件;
7、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公共场所应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 | 1、从业人员名单(含健康证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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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卫健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用蓝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填写第一页和第二页、第三页不填写)
2、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 (要求A4纸打印、落款处盖章)
3、营业执照或单位名称预审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和复印件
6、卫生管理制度 (结合单位实际自行制定,要求A4纸打印)
7、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租赁协议复印件
8、生产经营场所功能分布平面图
9、基本卫生设施清单及彩照 (要求A4纸彩印)
10、所用化妆品或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单复印件(注意时间必须在有效期内)
11、与洗涤公司签的布草洗涤协议复印件
12、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公共场所应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1、基本卫生设施清单及彩照(要求A4纸彩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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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卫健局 | 母婴保健服务
机构许可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一份。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一份。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记录表一份。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设置备案登记表三份。
5、人员资质花名册及复印件 | 1、人员资质证件花名册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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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卫健局 |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方位图;
6、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7、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
8、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9、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 1、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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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卫健局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其他批准文书。
3、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包括医院管理工作制度、临床部门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院感染工作制度、药事部门工作制度、医技科室工作制度等。还应包括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处理方案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和医疗废物转运协议等)。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复印件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8、申请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 | 1、医护人员资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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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卫健局 | 医疗机构变更法人、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机构名称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申请变更事项的书面请示(说明变更理由、拟变更负责人情况等)
4、《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5、主要负责人资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1、主要负责人资质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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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卫健局 | 放射诊疗许可新办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新办)》;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放射诊疗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放射工作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和性能检测报告;
6、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应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 1、《放射工作人员证》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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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卫健局 |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
4、《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
5、《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其他批准文书。
6、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见附录3)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复印件。
9、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表。
10、申请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
11、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12、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任免文件和签字表 | 1、医护人员资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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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雁塔分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法人委托书原件(须附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项目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用地决定书等,及附图附件;
4、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
5、历次总平面规划方案批准文件及附图
6、本年度有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7、绘制在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六线现状地形图
8、绘制在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9、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册:规划说明书、规划设计蓝图(即“总平面规划与绿地规划图”和“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与竖向规划图”)以及总平面规划彩图
10、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11、规划条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2、规划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13、已批准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4、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及其附图附件
15、建设工程定线报告书
16、建设工程规划公示材料(公示单、现场照片)
17、技术审查意见函中须取得的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18、电子磁盘报批材料
19、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 | 1、技术审查意见函中须取得的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2、电子磁盘报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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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审批局 | 企业设立登记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 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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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审批局 | 外资企业设立登记 |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其他有关文件。 |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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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审批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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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审批局 | 个体工商户注册 |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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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场监管局 | 企业注销登记 |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关于注销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2、《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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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审批局 | 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1、《股东出质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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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审批局 | 特种设备启用登记 | 1、《特种设备注销、停用、启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有效检验报告;
3、原特种设备使用证及使用登记表(原件)。 | 1、原特种设备使用证及使用登记表(原件) | 电梯、客运索道除外 |
34 | 行政审批局 | 特种设备停用登记 | 1、《特种设备注销、停用、启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有效检验报告;
3、原特种设备使用证及使用登记表(原件);
4、场内机动车辆携带牌照。 | 1、原特种设备使用证及使用登记表(原件);
2、场内机动车辆携带牌照 | 电梯、客运索道除外 |
35 | 行政审批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按台(套)办理:
1、使用登记表(含产品数据表);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5、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按单位办理:
1、使用登记表(含产品数据表);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资质证明;
3、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报告;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或《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 按台(套)办理:
1、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
2、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3、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按单位办理:
1、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报告;
2、《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或《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 电梯、客运索道除外 |
36 | 行政审批局 | 县区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社团章程及理事签名
3、领导机构名单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验资报告
8、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9、会员名册
10、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1、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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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年检 | 1、年度检查报告书(业务主管单位年检盖章)
2、上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年度工作总结
3、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5、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1、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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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审批局 | 县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1、法人登记申请表
2、法人代表人登记表
3、章程核准表
4、印章备案表
5、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或执业许可证
6、场所使用证明
7、验资报告
8、从业人员名单及资质
9、章程及理事签名
10、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部门出具原件)
1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2、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1、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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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工作计划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副本
5、民办学校、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执业许可证副本
6、幼儿园年检需要出具卫生保健室评估
7、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1、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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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应急管理局 |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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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应急管理局 | 区级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4、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 | 1、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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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应急管理局 |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认定 | 1、西安市雁塔区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定备案流程单
2、工商营业执照、有关资质证书
3、企业自评工作组设立文件(不再提供自评人员资格证明)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审批表
7、企业简介 |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审批表
2、企业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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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住建局 | 新建建设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 1、《西安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7、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8、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 1、法人授权委托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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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住建局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物业服务合同申请; 2、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或备案回执)、资质证书复印件; 3、招标项目四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盖有规划局方章的规划平面图; 5、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 1、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或备案回执)、资质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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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残联 | 残疾人证新办 | 1、残疾等级鉴定表;
2、身份证;
3、户口本
4、公示报告单;
5、申请表 | 1、身份证;
2、户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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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残联 | 残疾人长安通爱心卡申领 | 1、残疾证
2、身份证;
3、户口本;
4、照片 | 1、身份证;
2、户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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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残联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职残疾职工认定 | 1、养老保险凭证;
2、营业执照;
3、申报表;
4、工资凭证;
5、残疾证;
6、身份证 | 1、工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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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审批局 | 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1、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还应提交有关经营范围、筹建情况的详细说明;
2、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
4、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7、符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1、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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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审批局 | 延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申请,填写《雁塔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并提交3年以来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 1、单位3年以来基本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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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审批局 | 变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1、变更名称
申请变更名称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后20日内填写《雁塔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变更法定代表人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20日内填写《雁塔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并提交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3、变更住所
申请变更住所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填写《雁塔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并提交变更后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提交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考察评估,评估后填写《雁塔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现场考察评估表》。
4、变更注册资本
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填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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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审批局 | 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1、劳务派遣机构因自身原因需注销时,应填写《雁塔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处理情况报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注销之日起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2、申请注销单位须在申请注销次日,在西安地区官方报纸刊登注销公告,注销公告刊登45天后,将公告媒体原件和工商、税务注销材料复印件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申请注销单位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为申请单位办结注销手续。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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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审批局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1、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有关批文;
2、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简历、劳动合同和有关资格的合法证明
3、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职业介绍机构规章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5、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书
6、拟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可行性活动材料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住所证明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 1、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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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人社局 | 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 1、《西安市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1、《西安市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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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人社局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 | 1、《2017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表》(纸质版须加盖公章,具体要求见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工作安排);
2、2017年度报告。对2017年业务工作进行总结自查,撰写年度报告。一是2017年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有关事项变更、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况,有事项变更、变化的,要详细列明有关情况。二是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事代理、档案管理、人才培训、举办人才交流会及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开展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等业务工作情况。深入总结本机构在落实取消收费、规范档案接收和转递、加强档案安全管理、完善经费保障制度、严肃档案纪律及加强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做法,梳理存在的问题。三是本年度内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财政、公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情况以及整改落实情况,包括时间、事由、处罚部门、处罚形式、整改措施等。四是明确本机构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 1、《2017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表》(纸质版须加盖公章,具体要求见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工作安排);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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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审批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一)设立审批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申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办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
2、单位申办应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公安机关无犯罪记录证明。
3、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章程、发展规划、各项管理制度,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册。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法定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主要设施和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有效租赁合同)。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与培训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8、有关证照、证书、证件除了提交复印件供备案外,申办者还须提供复印件的原件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二)变更审批
除了申办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地址变更:地址变更申请、新地址的租赁合同;学校名称变更:名称变更申请;负责人变更:变更申请、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财产清算报告、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
(三)终止审批
1、注销申请;
2、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公章。 | 1、与培训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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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人社局 |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 | 1、单位就业见习基地申请书1份 ;
2、《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3份;
3、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1份;
4、《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3份;
5、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等材料1份。(http://www.xahrs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 1、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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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年检 |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以规范文件形式向区人力资源管理市场服务中心提交年检材料。材料制作要求:纸张大小为A4,按顺序胶订成册,封面加盖机构公章,留联系人电话。报送的年检材料按以下内容顺序胶装成册:
1、封面;
2、目录;
3、《 雁塔区2017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登记表》(附件2),后附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学校法人签订不参与非法集资《承诺书》;
5、年度自查报告。各学校应对照“年检内容”中所列项目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并形成书面年度自查报告,包括2017年完成培训人数、培训后就业人数;依法办学情况(含打击非法集资、传销、现金贷等);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教学管理情况;学员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情况;招生简章和发布广告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建议以及下一年度工作思路等(一式两份,一份存年度检查资料,一份报就业科);
6、年度招生简章或广告册页原件;
7、财务状况:各年检对象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应为西安市财政局2015-2017年度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请在市财政局官网自行查询)。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学校是否已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学校收费是否合法,收费使用是否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学校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及报表;出资人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回报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从学校其他费用中提取回报现象;是否有社会集资类行为,集资款项、金额、用途情况等;
8、最新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9、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已更换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可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10、学校场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明,自建教室、校舍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消防安全许可证等安全生产许可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1、学校场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明,自建教室、校舍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消防安全许可证等安全生产许可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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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人社局 | 职工工伤认定 | 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并标注所提供申请材料页数(一式两份)。
2、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提供工伤保险基金中心的《事故申告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员在《事故申告登记表》上填写申报材料时间)。
3、工伤认定申请报告(载明伤害发生详细经过,包括时间、地点、现场证人以及用工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情况)。
4、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用人单位申报时,表中用人单位意见栏及封面加盖公章)。
5、个人申请(写明事故经过和被伤害情况)。
6、二人以上证人证言(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以及证人的身份证明。
7、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个人申请应提供以上证据:何人介绍,何种工种,用工情况,用工时间,工资如何发放,有无劳动合同,工作证件等相关资料。并提供二人以上证人证言以及证人的身份证明。
9、初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相关医疗资料复印件。
10、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表复印件(参保单位不提供)。个人申请应提供用人单位情况:(1)用人单位全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2)工商注册机关名称。(3)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
11、委托他人代理工伤认定时,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表明具体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
12、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1)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企业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须出具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人殴打致残者,须出具公安部门或法院的判决书。
13、凡报送认定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核。 | 1、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1)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企业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须出具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人殴打致残者,须出具公安部门或法院的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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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审批局 | 西安市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 1、《西安市雁塔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年度西安市雁塔区入驻企业实体基本信息登记表》;
3、证明运营管理机构或孵化基地为独立法人机构的相关材料、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孵化基地不是独立法人机构的,还应提供说明孵化基地与运营管理机构法律关系的相关材料;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
4、孵化基地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生产经营基础配套设施基本情况;
5、房产证或与产权所有人5年期以上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6、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创业者)创业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的场地费用方案,及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创业孵化协议复印件;
7、管理服务团队情况,循环孵化功能解决方案;
8、证明运营机构或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提供服务发生支出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孵化基地上年度财务报表。 | 1、孵化基地上年度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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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人社局 | 西安市大中专毕业生报道备案 | 1、毕业证原件
2、报到证原件
3、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卡原件
4、就业协议书原件(回生源地毕业生可免此项)
5、中专生报到须提供招生底册复印件(可到学校或市招办复印),陕西省人社厅或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就业报到证可免此项。 | 1、就业协议书原件(回生源地毕业生可免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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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人社局 | 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 1、需提供用工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毕业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就业登记职工花名册;
5、本人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6、《登记证》原件(首次就业除外);
7、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1、企业就业登记职工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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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人社局 | 三、四、五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初级证书办理:居民二代身份证、学历证明。
中级证书办理:居民二代身份证、初级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学历证明。 | 1、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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