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行政一般处罚结果 | ||||||||||
|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 雁税不罚 〔2023〕 52号 | 西安蜂品会蜂业科技有限公司一案 | 罚款 | 经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应开具未开具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鉴于你(单位)属于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依据《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本次税收违法行为,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 西安蜂品会蜂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61011332195493X7 | 屈长会 | 不予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雁塔区税务局小寨路税务所 | 2023/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