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西安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西安市雁塔区医疗保障局委托西安市雁塔区医疗保障信息监测中心在西安市雁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等资料、参保单位参保缴费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和个人有医疗保障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必要时经委托单位批准,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委托事项自 2021 年 9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8月 31 日有效。
特此公告。
西安市雁塔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