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西安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行政执法规定》和《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西安市雁塔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西安市雁塔区地震前兆监测站在西安市雁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地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行政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
对委托区域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地震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必要时经委托单位批准,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委托事项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1 日有效。
特此公告。
西安市雁塔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