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根据《雁塔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雁政办发〔2020〕11号)的创建要求,现将《西安市雁塔区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西安市雁塔区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西安市雁塔区文化旅游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三项制度公式如下:
附件1:《西安市雁塔区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附件2:《西安市雁塔区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附件3:《西安市雁塔区文化旅游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
附件1
西安市雁塔区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促进本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化旅游市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是本机关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公示的统一平台。
本机关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建立相关平台与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的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
第五条本机关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主动公示下列内容:
(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承办机构;
(三)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四)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本机关应在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公示执法程序、服务指南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信息。
第七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类型、依据;
(二)行使主体;
(三)执法程序或服务指南;
(四)裁量标准;
(五)救济途径;
(六)监督方式。
第八条文化旅游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本机关以文化旅游市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实施监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九条文化旅游市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应当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和省市有关的规定。
第十条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应当出具相关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并依法告知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公示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本机关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示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书面表示不同意公示的,不得公示。但本机关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适当处理后予以公示,并将决定公示的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本机关对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与自身相关的公示信息要求说明、解释的,本机关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本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第十七条局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所属单位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公示义务的;
(二)未准确公示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信息的;
(三)未及时更新或者更正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
(四)违法公示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信息的。
第十八条各相关处室和局属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处室和本单位的工作职能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内容、程序、方式、时限等内容。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西安市雁塔区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实现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关对文化旅游市场经营主体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阶段所进行的跟踪记录活动。
第三条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是指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具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局属执法单位负责组织推进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负责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以及有关设备、现场执法音像资料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局属执法单位应当加强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
第七条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执法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
第八条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下列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接受群众举报或者接指令后现场处置;
(二)办理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现场询问、勘验、检查;
(三)先行登记保存;
(四)扣押财物、查封施工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六)留置和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七)拆除违法建设等强制执行;
(八)其他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活动;
(九)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十)其他进行现场执法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形。
第九条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及周边环境;
(二)现场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物品和罚没物品的种类、数量及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
(四)查封施工现场。重点记录查封前,施工现场内、外部情况,查封后现场情况,查封现场张贴的相关文书等;
(五)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重点记录强制拆除前违法建筑现场情况(含内、外部),违法建筑内部物品搬离、保存情况,搬离后的现场,拆除过程及强制拆除后现场,强制拆除现场当事人及其他人配合或抗拒执法情况;
(六)送达环节。留置送达的,记录送达过程、送达文书,在场受送达人体貌特征;公告送达的,记录张贴公告的地址及公告送达的文书。有见证人的,记录见证人体貌特征;
(七)其他。对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的,对当事人不配合执法的全过程重点拍摄记录;对于行政相对人口头申请、陈述申辩等难以用文字准确记录或文字记录难以完全表达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思的情形,应当采取音像记录。
第十条在开展专项整治、强制拆除及其他预判可能出现暴力抗法的执法现场,除使用执法记录仪外,还应安排专人使用摄像机等设备,进行全过程、多角度拍摄。
第十一条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言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局属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管理员,负责管理设备、资料。执法人员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
第十三条局属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音像资料导出保存。连续工作或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第十四条音像记录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对于以下情形的音像记录,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
(一)作为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对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投诉的;
(三)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四)涉及有关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五)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单位申请查阅、复制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先由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再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内容复杂、敏感,易引发社会争议的资料,应当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查阅、复制相关信息应当由专职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登记,专职管理人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将现场执法音像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执法音像资料。执法音像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本机关将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执法评议年度考核,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文化旅游市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局属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进行或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故意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视音频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丢失或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视音频资料存储设备;
(六)不按规定存储视音频记录信息;
(七)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西安市雁塔区文化旅游市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化旅游市场行政行为,保障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维护文化旅游市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其所属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在文化旅游市场中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或者金额较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是指本机关依法作出涉及文化旅游市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或者局政策法规处对执法决定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本机关依法拟作出涉及文化旅游市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聘请的法律顾问或者局政策法规处审查通过后,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章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
第六条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许可;
(二)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许可;
(三)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许可;
(四)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3万元以上;
(二)责令停产停业文化旅游市场3个月以上;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四)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八条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包括:
(一)关闭、取缔生产经营企业;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扣押的财物;
(五)冻结、划拨存款、汇款;
(六)强制拆除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设备;
(七)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九条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
(二)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章法制审查
第十条聘请的法律顾问或者局政策法规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材料后,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办案处室或执法单位补齐材料,材料补齐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不属于本制度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退回案件办理的执法单位,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处室或执法单位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第十三条聘请的法律顾问或者局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办案处室或执法单位;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和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七)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十四条法制审查完毕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办案处室或执法单位归档。
第十五条办案处室或执法单位收到法制审查意见后,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聘请的法律顾问或者局政策法规处应当研究,并于2个工作日内答复办案处室或执法单位。
第十六条本机关依法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四章集体讨论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本机关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分管负责人主持,本机关党组成员、聘请的法律顾问或者局政策法规处、文化市场管理处或旅游市场管理处、办案执法单位负责人、具体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机关行政执法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办案处室或执法单位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三)聘请的法律顾问或者局政策法规处、文化市场管理处或旅游市场管理处负责人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本机关党组成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同时与会议内容无利害关系。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二十条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具体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二十一条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局属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机关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四条本机关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和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查和集体讨论作出的;
(二)办案执法单位对法制审查意见,在期限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按照法制审查意见进行纠正作出决定的;
(三)不按照集体讨论意见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5日内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