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1日下午4时,雁塔区双桥头城中村改造项目DK-1金辉天颂项目(原名金辉·朱雀府项目(一期)),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一名工人在2#楼进行楼内建筑垃圾清理时坠楼至2#楼西北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雁塔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公安雁塔分局、电子城街办等单位部门共同组成的金辉天颂项目“10·31”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全面客观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问询谈话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死者李某忠在入场前已按规定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事发当日,其所属班组安排的清理工作内容仅为室内垃圾清理,无需进行高处作业。事发时现场光线充足,作业环境清晰可见。由于李某忠坠楼时无目击证人,且其坠落区域未在监控覆盖范围内,直接坠落原因无法查明。从调查掌握的现有证据分析,不足以认定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西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成立于2017年04月17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营销策划;企业营销策划;财务咨询;计算机技术服务、计算机图文设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为二级,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1日。
2.监理单位。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管理公司”),成立于2006年01月16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司法鉴定服务。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
3.总承包单位。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成立于2018年03月13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于设备租赁。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资质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
(二)工程概况及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工程概况。雁塔区双桥头城中村改造项目DK-1金辉天颂项目(原名金辉·朱雀府项目(一期))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与丈八东路十字东南角。项目一期总建筑面积93428.22m²(地上总建筑面积70250.91m²,地下总建筑面积23177.31m²),包括1#、2#、3#、4#、14#楼共5栋建筑。其中,2#楼地下一层,地上32层,地下一层层高为5.1米,地上层高为3米,建筑高度为96.75米;事发时2#楼主体结构已经封顶,砌体施工完成,处于装饰装修阶段。
2.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事发时该项目的施工单位仅有总承包单位某建设公司,未涉及其他分包单位。某建设公司与建设单位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包含双方约定的安全管理协议相关内容。项目安全管理资料齐全,包括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文件,以及岗位操作规程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某建设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团队包括项目经理秦某明、副经理徐某明、安全经理盛某飞,以及安全员闫某军和陆某华。
3.事故当事人安全教育情况。死者李某忠系某建设公司金辉天颂项目泥工班组作业人员,主要负责混凝土浇筑工作。经核查,其已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并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档案。档案中包含《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三级入场安全教育试卷》《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安全承诺书》及《体检表》等相关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三)工程有关合同协议签订情况
1.2024年9月4日,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收到雁塔区双桥头城中村改造项目DK-1金辉天颂项目(原名金辉·朱雀府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中标通知书,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9月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1月30日,工程承包范围:雁塔区双桥头城中村改造项目DK-1金辉天颂项目(原名金辉·朱雀府项目(一期))地上、地下及室外工程。
2.2024年9月4日,西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与中标通知书所载明承包范围一致。
3.2024年9月1日,西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31日6时40分,死者李某忠所在班组班组长林某纯对班组当日上班13人开展班前教育;7时至15时,班组负责3#楼24层混凝土浇筑工作;15时,混凝土浇筑工作进入收尾阶段,班组长林某纯口头安排死者李某忠在内5人临时负责2#楼1—5层室内垃圾清理工作,主要清理木屑、白色垃圾、绿色防护网等。其中,除死者李某忠外4名人员分别至1层(赵某武)、3层(曹某平)、4层(韩某让)、5层(张某锁)作业,故而推断李某忠至2层作业。
16时05分,班组长林某纯在3#楼西北角听到从2#楼传来声音,立刻前往查看,途中碰到安全经理盛某飞,随后二人共同赶往事故现场。抵达现场后,班组长林某纯和安全经理盛某飞发现李某忠侧躺于2#楼西北角楼下,头部朝东、脚部朝西北,安全帽掉落在身旁(已损坏),李某忠头部及周围有血迹,呼叫无反应。安全经理盛某飞立刻向某建设公司项目副经理徐某明、某房产公司项目经理高某江电话汇报情况,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大约十分钟后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将李某忠送往兵器工业总医院抢救,安全经理盛某飞陪同前往医院,在此过程中施工单位项目副经理徐某明和安全员闫某军先后抵达事故现场。17时,兵器工业总医院宣布李某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特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
(五)事故现场情况
2025年10月31日17时50分,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抵达金辉天颂项目后立即与区住建局、电子城街办工作人员一同前往事发现场。根据项目人员指认,事发地位于金辉天颂项目2#号楼西北角,紧邻楼体停放13#施工吊篮,吊篮北侧地面可见一顶黄色安全帽(已破损),安全帽下方及周围留有血迹,安全帽北侧地面可见绿色纱网,现场已用警戒带保护。
2025年11月5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邀请专家对事发现场进行勘验。结合班组作业分配情况及其他作业人员所在楼层推断,亡者坠落位置为2层,坠落高度约4.5米,坠落至2#楼北侧室外地下室顶板处,落点紧邻地面停靠的13#吊篮。坠楼后作业人员头部朝东、脚部朝西,救援后现场遗落有一顶黄色安全帽,安全帽距空调外机搁板西端头约3.2米,距楼边线及吊篮外侧的水平距离分别为2.2米、1.1米。安全帽为黄色,品牌为安力,材质为玻璃钢,规格型号AL-1601,生产厂家是湖南邵星塑胶电源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9月,强制报废期限30个月。
(六)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死者李某忠,长期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事故当天负责在金辉天颂项目3#楼24层混凝土浇筑作业和2#楼2层室内垃圾清理作业。
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日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补偿协议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二、事故报告及现场救援情况
(一)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全经理盛某飞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某建设公司项目副经理徐某明、某房产公司项目经理高某江电话及时汇报情况,120急救车辆抵达后他陪同李某忠前往医院。徐某明了解情况后,立即将情况上报行业主管单位区住建局。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年10月31日17时,兵器工业总医院宣布李某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特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
事故发生后,金辉天颂项目相关单位能积极开展救治,安抚家属,本着对死者和家属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置赔偿事宜,迅速与家属达成善后赔偿协议,保障死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某建设公司与某房产有限公司能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积极对伤者进行救助和转移,配合120急救人员进行处置。事后能够认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和专题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急响应迅速,现场救援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询问事故有关人员并调阅相关资料,此次事故不足以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原因为以下四点:
1.事故发生时,现场仅有死者李某忠1名作业人员,无目击证人且坠落区域未覆盖摄像头,无法查明坠楼原因。
2.当日班组长林某纯安排的清理工作内容仅包含室内垃圾清理,无高空作业风险。
3.死者李某忠坠楼时佩戴的安全帽符合标椎,且未达到报废期限,排除安全帽产品质量原因。
4.事发时现场光线充足,作业环境清晰可见。
四、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该起事故虽不足以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调查过程中也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1.某建设公司泥工班组的安全教育资料中存在以下问题:其一,班组长林某纯和张某余的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中本应由劳务公司教育者签字确认的“劳务公司级”教育记录,实际由林某纯和张某余本人自行签字;其二,该班组所有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资料均显示,其“考试时间”早于记载的“教育时间”。某建设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
2.某建设公司班组长林某纯在事发当日,未对垃圾清理作业楼层进行明确分工,导致相关作业岗位的责任人员与责任范围界定不清,未能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秦某明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依法履行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管理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五、有关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一)住建部门督导情况
2025年1月23日,区住建局印发了《2025年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计划》,2月5日印发了《关于2025年建筑工地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1—10月,召开了8次安全生产专题会安排部署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带队检查项目安全生产37次,向建设项目印发《2025年雁塔区住建领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全区住建领域建筑施工周期性开展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外包作业、建筑起重机械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雁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辖区住建领域建筑施工“双节”期间及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全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5年度工作任务台账》《关于开展防高坠专项整治行动通知》等34个文件,累计检查53个项目887次,提出整改意见约7555条,隐患闭环整改率100%。1—10月对双桥头城中村改造项目DK-1金辉朱雀府(一期)共开展了17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共发现了151个安全隐患问题,均已整改完毕。
(二)电子城街办属地监管履职情况
2025年1—10月,电子城街办召开了9次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带队检查共计8次,先后印发《2025年度全区住建领域双重预防建设的通知》《开展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目工程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202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以及《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工程汛期及高温天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区住建领域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9份文件,全办累计检查30余次,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能够立即要求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责令定期整改,村组社区、行业科室做好复查,对于整改缓慢,拒不配合的企业单位通过行业部门联合执法督促跟进整改情况,对整改时限较长的单位由行业科室,包片科室积极跟进,定期协调确保隐患整改形成闭环。1—10月共检查金辉天颂项目20次,发现隐患4处,已全部整改到位。
六、对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以下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
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秦某明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依法履行其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管理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建议雁塔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秦某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西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雁塔区双桥头城中村改造项目DK-1金辉天颂项目(原名金辉·朱雀府项目(一期))的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陕西省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规定》,对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的安全生产承担首要责任,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并严格落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认真按照规章制度、行业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从严落实岗位责任;明确相关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厘清相互关系,规范合同约定内容,明晰各方安全责任;严格管理施工现场,落实安全防护和事故预防措施,杜绝违规指挥、冒险作业等行为;严密组织安全技术交底、监理旁站、验收等关键环节工作,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健全施工和监理日志、安全检查记录、安全和技术交底、三级教育和安全培训等各类台账资料;对事故调查存在的其他问题认真梳理,查漏补缺,全面排查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同时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强化建设工程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要求监理、各施工单位做好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雁塔区双桥头城中村改造项目DK-1金辉天颂项目(原名金辉·朱雀府项目(一期))的总承包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召开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大会,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持续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重点加强危险作业审批和现场监管。重点对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要有针对性的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和操作技能,对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三)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雁塔区双桥头城中村改造项目DK-1金辉天颂项目(原名金辉·朱雀府项目(一期))的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在日常监理巡查过程中,要强化监理人员的工作思想意识,杜绝懈怠思想,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问题要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罚;严格把控施工单位人员配备及资格审查工作,进一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细化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切实发挥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作用。
(四)区住建局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夯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行政监管责任,加大对全区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严格按照危险作业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范,督促企业举一反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五)电子城街办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加强监管人员业务知识和监管能力的培训。进一步督促建设项目落实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及时发现潜在事故风险和隐患,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漏管失控现象发生。同时严格督促辖区内建设项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和安全生产指导帮扶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上报。
雁塔区电子城金辉天颂项目“10·31”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