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雁市监处罚〔2025〕206号
当事人:西安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292户企业(详见附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详见附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闫宇飞等1292户企业法定代表人(详见附件)
本局于2024年11月26日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连续2年未年报企业补报催告公告》,共计3912户企业,公告期结束后,上述当事人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连续2年或2年以上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本局于2025年3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经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核查;向当事人按规定期限邮寄了2次邮寄专用信函,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经查,西安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292户企业因连续2年或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连续2年或2年以上企业年报状态处于“未年报”的名单。此项证明当事人未依法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且已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核查汇总表。证明当事人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3、西安市邮政局高新分局出具的2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证明,证明当事人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4、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雁塔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补报催告公告。此项能证明我局再次告知了企业进行年报。
2025年5月12日我局通过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官网向当事人发布了《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西雁市监罚告〔2025〕150号),当事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西安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292户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
吊销西安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292户企业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西安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292户吊销企业名单.xls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