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雁市监罚告〔2025〕150号
西安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311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西安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311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连续2年未或2年以上未年报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西安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311户企业连续2年或2年以上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并且通过登记地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西安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311户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现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我局拟对西安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311户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局联系人:范俊良、杨杰
联系电话:029-88236463
附件:拟吊销西安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311户企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名单.xls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