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西安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1月5日卫生部令第39号)中规定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职责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健康局委托西安市雁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西安市雁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涉及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职业、放射及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卫生等单位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
对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涉及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职业、放射及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卫生等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或个人有涉嫌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必要时经委托单位批准,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5年 4月 15日起至 2030年 4月 14日有效。
特此公告。
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