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处罚〔2023〕14- 0559 -1号

当事人:西安市雁塔区真馨餐饮餐厅 (经营者:吕少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2610113MABNQDL41D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华城国际4-1015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少鹏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华城国际4-10151号商铺,门头为成都印象川菜馆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对外经营,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证明。该店经营面积不足50平方米。2023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吕少鹏询问调查,承认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自2023年6月25日开始经营至7月25日被我局查获。违法所得共计1222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其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其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和违法金额。

3、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经营场所面积为40.9平米。

4、该店门头照片、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第一时间将该店查封(当天暂停营业)。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西安市雁塔区真馨餐饮餐厅的经营资质。

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西市监罚告〔2023〕14- 0590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 的情形,给予从轻处罚。

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224.4 元,处15000元罚款,罚没合计27224.4 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雁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