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李晓慧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向申请人李晓慧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公告

李晓慧: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和2025年7月1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于2025年7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雁政复不受字〔2025〕第43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雁政复不受字〔2025〕第43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依法向你提供的文书送达地址邮寄送达。

因邮政快递员多次拨打你提供的联系电话均未接通,导致文书未能妥投,信件于2025年8月1日退回本机关;后本机关亦多次拨打你提供的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因无法采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雁政复不受字〔2025〕第438号、第43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雁政复不受字〔2025〕第43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内容为: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雁政复不受字〔2025〕第43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内容为: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雁政复不受字〔2025〕第438号、第43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