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办事指南
| 服务指南名称 | 行政复议申请 |
适用范围 | 个人( √) 企业(√)事业(√)行政()其他团体( √) 打√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受理机构 | 雁塔区司法局 |
决定机构 | 雁塔区人民政府 |
数量限制 | 无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
禁止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
申请材料目录 |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或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4、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5、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接收 | 现场递交。地址:雁塔区朱雀大街375号,雁塔区行政复议中心,电话85252092 邮寄递交。地址:电子二路32号,雁塔区司法局,电话88212916 |
办理基本流程 | 审查→受理→决定→送达 |
办理方式 | 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审理等。 |
办结时限 | 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 告知、决定 |
结果送达 | 当场或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