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说明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本部门预算为部门本级(机关)预算。

三、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截止2017年底,本部门人员编制99人,其中行政编制83人、事业编制16人;实有人员101人,其中行政86人、事业15人。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27人。

四、2017年度部门工作完成情况

2017年,我院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082件1438人,提起公诉1411件1826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9件33人;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11次;受理立案监督案件线索16件,督促公安机关立案10件,纠正漏捕23人,追诉漏罪32宗,追诉漏犯7人;向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40份,发出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纠正违法通知书》109份,全部得到落实和改正;对捕后案件开展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154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96件, 对发现的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4案4人依法采取监督措施,开展监外执行罪犯检察活动3次;办理执行监督案件40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件,提起行政、民事公益诉讼3件;全年接待群众来访326次795人,受理各类线索77件,实现了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

五、部门决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1、2017年共收入5014.39万元,较上年度增长120.86%;支出2987.93万元,较上年度增长50.59%,收入及支出增长原因均系因“两房建设”收入支出均有大幅增长。

2、本年度经费收入3278.29万元,中省收入658.13万元,“两房建设”收入1077.97万元。

3、本年度经费支出2166.37万元,中省支出328.61万元,两房建设支出 492.95万元。

(二)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1、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3931.27万元,较上年增长76.90%,其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收入较上年增长157.83%。财政拨款支出2455.69万元,较上年增长31.45%,其中基本支出较上年增长42.17%,项目支出较上年增长18.1%。增长主要原因为中省资金及区级财政拨款数大幅度增加。

2、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948.64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1705.53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421.55万元,“其他检察支出”328.61万元,“两房建设”支出492.95万元。

3、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705.5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543.36万元,公用经费支出162.17万元。

4、本院无政府性基金决算收支,并已公开空表。

5、本院无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拨款收支。

6、2017年我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共计328.61万元,均用于货物类采购支出。

(三)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我院“三公经费”支出共计8万元,全部用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比上年决算减少20.65万元,减少原因系因“公车改革”政策的施行。2017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16辆。

六、2017年度部门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实现了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3931.27万元。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14.65万元,较上年增长了13.43%。其中印刷费、差旅费及物业管理费均增加了30余万元,咨询费也有所上涨。

(二)国有资产占用及购置情况说明

截止2017年末,本院共有车辆16辆,2017年无购置车辆。

八、专业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2、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3、政府性基金支出:反映政府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6、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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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经济分类科目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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