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民政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民政局的精心指导下,雁塔区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密结合民政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公开机制,拓展公开形式,丰富公开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始终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民政工作的第一要务。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了专人担任联络员,联系电话为85381943,主要负责具体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实施及群众咨询回复。截至2022年底,区民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1条,其中新闻动态15篇,基础信息公开45篇,重点信息公开21篇,政策问答10篇。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一是政务公开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工作主动性有待加强,更新内容选项方面不够丰富。

(二)改进措施:一是高度重视,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不断深化对各类公开内容的规范,深入全面做好主动公开各项工作;三是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将与招商引资密切相关的优惠政策、办事流程和相关信息作为重点,扩大信息覆盖面,提高公众知晓率,方便公众查询。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2022年未出现因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而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