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财政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3年雁塔区财政局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紧密围绕财政中心工作,稳步推进、有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落实。

截至2023年12月底,我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共计127条,其中工作动态类43条,财政资金监管类79条,其他业务工作类5条。承接办理区政府门户网站留言1条,均按期按要求办结答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3

0

0

0

0

0

3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

0

0

0

0

0

2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1

0

0

0

0

0

1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3

0

0

0

0

0

3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虽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信息公开质量需要提升,时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接下来,我局将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一是继续做好财政领域信息公开。根据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继续完善财政领域信息公开。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

二是努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全面梳理,进一步细化公开任务,尤其对于社会公众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予以公开。

三是提升政府信息工作人员能力。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培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和讨论活动,确保每位工作人员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保证依法办事。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2023年未出现因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而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