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审计局政府信息,根据《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雁塔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区审计局编制本指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审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

(一)公开范围

审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1.审计局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2.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及重要会议内容;

4.审计业务工作;

5.其他。

(二)公开形式

区审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雁塔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主要载体,不定期发布审计相关政府信息等内容。

(三)公开时限

凡属于审计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有特殊规定期限外,均将在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二、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区审计局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审计局申请获取,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区审计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只提供本部门保存的现有文件或材料,没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材料、研究分析数据或作其他处理。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各级政府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1)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6、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到西安市雁塔区审计局办公室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办公地址:小寨东路168号3号楼4楼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29-85381822。

2、信函提交

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审计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710061,传真:029-85381822。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3)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监督与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审计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审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