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政发〔2025〕14号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雁塔区向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委编办《关于认真落实中央编办明确的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编办发〔2025〕8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雁塔区向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的通知》(雁政发〔2024〕13号)中《雁塔区向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

收回《雁塔区向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中第2项、第4项、第8项、第11项、第13项、第15项、第17项等七项行政执法事项,上述七项行政执法权事项收回后由原区级相应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八个街道不再实施。其余下放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权事项保持不变。《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雁塔区向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的通知》(雁政发〔2024〕1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雁塔区向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2025年8月调整最新版).pdf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