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政办发〔2018〕53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雁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各部门:

《西安市雁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西安市雁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西安市雁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5

2.1 雁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5

2.2 指挥部职责5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6

2.4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八个组及其职责7

灾害预警响应11

信息报告和发布11

4.1 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告12

4.2 信息发布13

应急响应14

5.1 基本响应14

5.2 扩大响应1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18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18

6.2 冬春救助19

6.3 恢复重建20

保障措施21

7.1 资金保障21

7.2 物资保障22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22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23

7.5 人力资源保障23

7.6 社会动员保障24

7.7 科技保障24

7.8 金融保障25

8 预案管理25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25

8.2 预案修订和备案26

9 奖励与责任追究26

10 附则27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特大、较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响应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洪涝、风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等地质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雁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

雁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由区减灾委员会人员组成,在区委、区政府及市减灾委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指挥长:雁塔区减灾委员会主任(分管民政工作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建设局、区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食品药监局、区物价局、区科技局、区农林水务局、区经贸局、区中小企业促进局、区教育局、区旅游局、区文化体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安监局、区统计局、粮食雁塔分局、公安雁塔分局、公安雁塔交警大队、公安雁塔消防大队、国土雁塔分局、环保雁塔分局、区人民武装部、区红十字会、各街道办等单位的负责同志。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组,设立现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

2.2 指挥部职责

(1)组织实施本预案,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开展特大重大、较大、一般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负责贯彻落实市减灾委、市民政局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示精神,并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抓好落实;

(3)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救助应急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

(4)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街道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5)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联系新闻媒体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联系方式:民政局局长

(1)组织落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承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拟订(修订)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修订)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6)组织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重点企事业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7)负责起草本辖区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及工作规划;

(8)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9)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八个组及其职责

2.4.1灾情监测与灾情评估组

组 长:区科技局局长 85264513 85368656

副 组 长:区建设局副局长、区住房保障局副局长、区民政局副局长、国土雁塔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科技局、区建设局、区住房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农林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国土雁塔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职责:监测自然灾害活动,预报、提出防范对策,建立编发灾情通报,开展查灾工作,按规定做出灾害快速评估和总评估,提出建筑物防灾安全鉴定意见。

2.4.2宣传报道组

组 长:区委宣传部部长85381089 85381105

副 组 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文体局

职责: 协助区减灾委办公室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信息;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照区减灾委安排,协助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助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2.4.3抢险救灾组

组 长:区人民武装部部长84725261

副 组 长:公安雁塔消防大队首长、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

成单位员:区人民武装部、公安雁塔消防大队、各街道办事处

职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地震抢险救灾工作,抢救被困人员和国家重点财物,配合有关部门抢修道路、桥梁,配合有关部门运送救灾物资,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生活。

2.4.4交通运输组

组 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88226210 88223932

副 组 长:公安雁塔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公安雁塔交警大队

职责:紧急调动车辆,保障指挥部的各项紧急用车,及时抢修破坏的道路、桥梁,保障交通畅通,运送救灾和受伤人员、运送救灾物资等。

2.4.5医疗卫生组

组 长:区卫计局局长85228650 85227101

副 组 长:区食品药监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卫计局、区食品药监局、区红十字会、驻区医院

职责:组织医疗、防疫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及心理安抚、灾区防疫、应急药品器械筹集、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4.6物资财务组

组 长:区发改委主任85381183 85381827

副 组 长:区财政局副局长、区审计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发改委、区监察局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中小企业促进局、区经贸局、粮食雁塔分局

职责:负责各种救灾救助资金及物资的保障及协调工作,安排灾后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参与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区级减灾救灾项目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工作。

2.4.7灾情统计组

组长:区统计局局长85381201 85381955

副组长:区民政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统计局、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区住房保障局、区农林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国土雁塔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职责: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对受灾区域的灾情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科学的汇总、分析,并按照各级要求快速、及时、准确上报。

2.4.8灾民安置组

组 长:区民政局局长85221100 85381943

副 组 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建设局、区卫计局、区住房保障局、区物价局、质监雁塔分局、区红十字会、区统计局、区教育局、区安监局、环保雁塔分局、公安雁塔分局、粮食雁塔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职责:做好区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调运工作;负责灾区灾民疏散与安置;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救济物资,做好安置区的治安、卫生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后续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物资与捐款,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病医、孩子们有学上。

2.4.9专家组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专家组由地震、交通、电力、建设、国土、卫生疾控、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行业专家组成。

职责:承担自然灾害决策技术支持;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3灾害预警响应

依据各专业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体系,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风险进行科学研判。各相关部门应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应急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时通报各类预警、预测信息。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办及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强化应急准备等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政府、指挥部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各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区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并及时将灾情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1 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告

4.1.1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街办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将灾情上报,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国家自然灾害报灾系统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在接到街办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后,在1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街道行政区域内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倒塌、农贸市场倒塌、其他等易倒塌 ,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街办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指挥部、市民政局。

4.1.2续报: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指挥部、各街办必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动态;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指挥部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4.1.3核报:灾情稳定后,各街办应在2日内全面审核、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收到各街道灾情报告后应在3日内将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

4.1.5灾情评估核定:区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指挥部或民政局要一个季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发布原则。根据授权由指定部门发布。

4.2.2发布形式。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级减灾委办公室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微博发布信息。

4.2.3发布内容。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会商后,主要发布三项内容:

(1)监测预警信息: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的监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地震灾害趋势预测信息等;

(2)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

(3)救灾工作措施、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受灾地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区委、区政府、指挥部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救灾工作安排等。

4.2.5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核定工作,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设定基本响应和扩大响应两种,灾害损失达不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一般自然灾害,由街办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5.1 基本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地质灾害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紧急转移安置100——500人以上

b.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100-500间以上

c.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00-500人以上。

d.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指挥长提出启动基本响应的建议。指挥长决定启动基本响应,同时报告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5.1.3响应措施

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街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指挥部开灾情会商会,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受灾街道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研判,对指导支持受灾街办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指挥部负责同志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灾害评估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

(3)灾情统计组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09:00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各受灾街办应于每日11:00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区减灾委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应于每日12: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市民政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4)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根据受灾街办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会同区经贸局、粮食雁塔分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

(5)公安雁塔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区经贸局、区物价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区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8)灾情稳定后,根据中、省和市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区民政局、受灾街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结束

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指挥长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响应终止。

5.2 扩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地质灾害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含1人);

b.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 ;

c.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500人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响应,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5.2.3 应急响应

指挥部统一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救灾工作主要由灾害发生地的街道组织实施。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和受灾街办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指挥部灾情评估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受灾街办应于每日11:00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指挥部灾情统计组应于每日12: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市民政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5)根据受灾街办申请和对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支持受灾街道救灾工作。

(6)区卫计局指导受灾区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害发生地的街道负责做好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8)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应急结束

指挥部公室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指挥长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根据灾情评估,做出下一步的建议和意见。应急结束后转入后续的救助工作。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民政局指导受灾街办做好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工作。

6.1.2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结合灾区实际需求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指导受灾街办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街办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受灾街办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当年12月-次年5月),救助工作严格按照《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及《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执行。

6.2.1 受灾街办应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生活困难需救助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在10月10日前将辖区内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在10月15日前将辖区内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报市民政局。

6.2.2 区民政局及街办不定期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6.2.3 街办要核实救助对象,制定冬春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6.2.4 区民政局根据街办申请,结合冬春救助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一卡通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济的困难灾民,在核实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由区民政局统一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发放救济款物。

6.2.6 区民政局定期向社会通报各街道冬春救助资金下拨发放进度,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6.2.7 受灾街办可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招标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过冬衣被、取暖问题。

6.3 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由街道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6.3.1 灾害损失核查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民政、财政、国土、科技等成员单位和区级有关部门及时核查灾害损失情况,做好灾害损失会商评估工作。

6.3.2 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灾情稳定后,街道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因灾倒损房屋排查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

6.3.3 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街办要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6.3.4 区民政局根据街办的申请,结合实际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区级倒损住房灾后重建补助资金。

6.3.5 区民政局定期通报各街办恢复重建资金下拨进度和工作进度;向街办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6.3.6 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街两级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民政、财政部门。

6.3.7 建设、房管等部门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国土、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6.3.8 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住建、卫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进度,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级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规定,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区级人民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救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7.1.3 救灾资金核算不足时,区财政局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申请资金。

7.1.4 区级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受灾人员救助水平。

7.2 物资保障

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健全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调度运输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速调度、保障到位。

7.2.1 粮食部门应建立粮食和食用油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采购供应机制;经贸部门应建立方便食品、饮用水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采购供应机制。

7.2.2 卫计、食药监部门负责采购储备应急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物资。

7.2.3 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运输机制和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完善灾情管理系统、灾情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3.3 加强区、街两级减灾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

灾害信息员应熟练使用北斗手机报灾系统,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应急救灾管理工作必须的设备和装备。

7.4.2 区、街办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区、街、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2 加强各类专业应急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各地驻军、武警、公安、消防、卫计、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

7.5.3 建立健全灾害管理专家队伍,组织民政、环保、商务、卫计、安监、地震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7.5.4 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管理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工作。

7.6.2 建立健全区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组织协调工作。

7.6.3 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受灾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民政、环保、卫计、安监、地震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地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健全合作机制,鼓励参与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各街道要建立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7.8 金融保障

7.8.1 金融机构开设城镇受灾群众建房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

7.8.2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洪涝、干旱、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居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探索开发巨灾保险。

8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建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城市社区防灾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方面的基本常识,着力提升公众防灾减灾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不断增强市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8.1.2 各级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部门负责同志以及灾害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的培训,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能力。

8.1.3 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社区(村)每年可以利用5.12防灾减灾日开展演练,各街办两年一次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8.2 预案修订和备案

8.2.1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修订,经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省市预案修订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8.2.2 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发布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各街道要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民政局备案。

9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救灾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0附则

10.1 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10.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