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19号)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37号)要求,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修订形成《西安市雁塔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区文旅局主管并实施;将区文旅局主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情况,删去区农水局主管的“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3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由区农水局主管并实施;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区发改委主管并实施;对区民政局主管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实施机关调整为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水局、区文旅局;删去区交通局主管的“船舶国籍登记”。
四、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删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管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删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管实施的“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删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管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1〕5号),因我区已经城市化无农村,删去由区农水局主管实施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六、根据《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西安市水务局办公室关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市水办发〔2019〕41号)删去由区农水局主管实施的“取水许可”。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目前我区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删去由区交通局主管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八、根据《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删去由资源规划雁塔分局主管实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九、根据《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20〕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删去由区城管局主管实施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关闭、闲置、
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审批”“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审批”“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设施的批准”“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
十、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我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和市级清单调整,新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由区城管局主管并实施,其中“运输”为区城管局初审;新增“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由区城管局主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十一、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情况,新增“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由区交通局主管并实施;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由原区人防办调整为区国动办。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西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修订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此前我区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附件:西安市雁塔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 年版).docx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