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负责全区医疗保障行政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部署,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组织实施价格信息监测工作。
(四)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五)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等政策,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七)组织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部署,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八)负责全区干部职工健康管理及区属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和支付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应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善我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