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能

一、在区委审计委员会,区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二、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的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区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全区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区级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区级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全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