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杜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西安市雁塔区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杜城街道办事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杜城街道办事处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杜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辖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办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注意有关机关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第九条 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一)本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本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 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六章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调整的;

(二)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载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区政府门户网站;

(二)政务新媒体;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四)档案馆、图书馆、政府服务场所等地点所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便于公共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其他载体。

第十六条 加强依托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按照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格式要求,填报和上传本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七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现场申请等形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可以通过雁塔区政府门户网站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采用以上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以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有权更正的本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本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九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三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查询已归档资料,可向区档案馆提出申请并按照档案查询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八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杜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第三十五条 杜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编制。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杜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