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2号提案的复函
类型:
签发人:
赵银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针对雁塔区域内销售电子烟的监管等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部署,针对提案中反映的问题,对辖区内电子烟销售商户进行全面排查、专项整治,现将排查整治情况回复如下:
一、专项整治情况
电子烟存有较大健康危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涉及到青少年的健康问题,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近几年,我局多次联合雁塔区烟草专卖局,部署开展了电子烟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依据部门工作职能,联合区烟草专卖局,再次开展了清理整治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严厉打击涉电子烟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辖区内线上、线下电子烟销售商户进行摸排整治。采取大数据全网检索、人工甄别等方式,广泛开展对网络销售电子烟经营主体和交易行为的监测,目前,未发现雁塔区域内存在网售电子烟的经营单位。以辖区校园周边小商店、超市、商场等区域和场所为整治重点,主要检查中小学周边50米内是否存在烟草制品销售,及其他区域经销电子烟的经营者是否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其商品包装及标识是否规范,是否依法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商标、识别标志、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说明(标志)等信息。着重对中小学周围经营业户进行摸排,检查是否销售电子烟,是否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标识,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网售电子烟等行为。对经营业户进行宣传教育,同时向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对吸食电子烟危害性进行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专项行动开展期间,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62余人次、检查电子烟实体店30个,暂未发现相关违法情况。
二、近期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及国家强制性标准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电子烟口味、购销等作了以下规定:
1.对于不同口味电子烟的管理规定
对于目前市面上存在添加各种口味的电子烟,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2.对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的规定
对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第十八条规定: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3.电子烟的销售渠道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电子烟的进购及销售渠道,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新的管理办法一是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二是对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电子烟许可证管理不新设行政许可种类,仅在烟草专卖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增加相应条目;三是对电子烟销售实行渠道管理,建立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规范电子烟销售方式;四是对电子烟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和跟踪追溯机制;五是对电子烟运输和进出口依法实施监管。通过以上新规来看,电子烟相关控制举措迎来了进一步的加码。
2022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了《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并予以公布,将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从10月1日开始,所有的电子烟产品都必须依照国标进行生产,按照国标允许添加的101种添加剂进行限量添加。依照国标生产的电子烟产品,方能进入全国交易管理平台进行销售和流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立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开展了科学的安全风险评估,深入研究并充分借鉴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标准等,重点对电子烟烟具和材料、雾化物、添加剂和释放物等关键风险点提出了严格要求,保证了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先进性。
下一步,我局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强烈的政治担当,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把贯彻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监管事项与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不断增强市场监管合力,按现行法规,努力推动电子烟市场监管常态化、长效化。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
(办理情况类别:A类联系人及电话:刘军凯,88236479)